(1987年12月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修正,2017年3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修正,2024年12月20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巴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四)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报送,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常委会办公室统筹,报常委会主任确定。
第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驻会专职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由议题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统筹,报常委会主任确定。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工作职责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督办。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主任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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