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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办法(试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cqbnrd.gov.cn  2024/7/5  来源: 本站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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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办法(试行)

(2024年7月5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表态发言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区“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监督对象

第四条  监督对象为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督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具有任职资格者,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牵头负责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任命案分别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提供有关资格审查材料。

第六条  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本届内有效。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开展任命案初步审查。“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任命案都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提名单位或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的情况作补充介绍,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进行考察。

第八条  进行表态发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在同次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态发言。表态发言主要内容为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承诺。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区长和重点监督对象(不含人民政府代理区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议案提名人或受委托人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并作说明完毕之后,拟任命的有关人员到会依次进行任前表态发言。任前表态发言内容应言简意赅、突出岗位特点,主要内容为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和通过任命后在依法履职、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承诺,每人不超过5分钟。如果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发言人员较多,可以安排部分人员作口头发言,其余人员作书面发言。发言时着装整洁、端庄或着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发言内容都要形成书面材料,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留存,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调查核实有关举报。在任命表决前,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候选人、被提名人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提名人应尽快调查核实,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楚问题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

第十条  颁发任命书。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

第十一条  举行宪法宣誓。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宣誓。

第十二条  年初作出履职承诺。重点监督对象每年第一季度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就当年依法履职作出承诺。履职承诺主要内容为如何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何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如何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履行任前表态发言;年度履职目标任务(主要指标要量化)和主要工作措施等。履职承诺要形成书面材料,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汇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监督对象,经审批同意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口头承诺,每人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三条  年中开展践诺自查和调研评议。重点监督对象每年7月底前开展践行履职承诺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汇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每年8月底前随机抽取3—5名重点监督对象,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其开展履职调研评议。

第十四条  年末开展履职情况报告和满意度测评。重点监督对象每年年底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履行任前表态发言和年初履职承诺的情况;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主要工作措施情况;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履职情况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汇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监督对象,经审批同意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口头报告,每人不超过5分钟。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口头和书面履职报告情况,对重点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为优(90—100分)、良(75—90分,不含90分)、中(60—75分,不含75分)、差(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五条  采取其他方式监督。区人大常委会还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受理检举和控告。区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实行处分报备。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务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重点监督对象履职承诺、履职自查评议和组织调研评议情况、履职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并分别抄送区委组织部和“一府一委两院”。

第十九条  年度履职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公布,并报区委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一府一委两院”。

第二十条  组织调研评议情况和年度履职满意度测评结果送监督对象本人。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罢免、辞职和撤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誓词监督办法》废止。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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