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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cqbnrd.gov.cn  2024/6/20  来源: 本站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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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2022年9月8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6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监督和监督结果运用工作,推动代表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监督,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的受理、交办、监督、监督结果运用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条件。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代表小组和专业代表小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代表建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重点督办建议需当年办理落实且所涉项目未纳入年度计划、预算、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库等安排的,可采取调整预算方式予以保障;次年及以后年度办理部分,根据项目进度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重点督办建议办出成效。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民主议事活动、主题实践活动,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

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

第六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七条 代表建议应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提出。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八条 代表提交建议,应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通过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提交;线下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将建议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记录、核对后提交。

镇街区人大代表小组或代表团应当统筹和服务本代表小组或代表团的代表建议提出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给予指导,在建议撰文格式和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每年5月底前,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提出建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着重指出建议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推动建议内容高质量。

第九条 建立各级人大代表信息联通机制,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事权超出本级权限,又确有必要的,可联系上一级人大代表向相应的上一级人大提出。

第十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议案,且符合代表建议相关要求的,可以转为代表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代表建议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通过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交办。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交办。

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退回代表或者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由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自行转办、滞留和延误。

属于行政机关办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经区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始得退回。退回的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于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属于其他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始得退回。退回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于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六条 召开建议交办工作专题会。每年3月底前,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组织召开建议交办工作专题会,集中交办代表建议,总结和安排建议办理工作,通报表扬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集体研究办理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努力做到方向上正确办、任务上全面办、态度上认真办、作风上务实办、配合上合力办、统筹上系统办、思路上创新办、措施上针对办、时间上及时办、过程上公开办、闭环上持续办、效果上深化办,不断提高办理质效。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见面或电话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中,重点督办建议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代表沟通、联系,听取意见。

主办单位与代表见面沟通件数不能低于主办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及时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系统上传沟通情况。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书面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认为协办意见无实质内容或者未说明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协办单位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协办单位应当自主办单位提出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协办意见并送达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在协办代表建议时,因态度敷衍、消极、推诿、拖延办理等影响办理质量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政府办公室反映。被反映对象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其他机关、组织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主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与提建议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延迟办理答复时间,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多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由主办单位向领衔代表答复,领衔代表将办理工作情况反馈给其他代表。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该代表团对应的代表小组。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地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A类)。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B类)。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C类)。

(四)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D类)。

对需要分阶段、按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代表建议,主办单位牵头建立承办单位建议办理所有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台账,并动态录入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每年11月底前,主办单位应当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答复函,以及代表建议办理过程情况反馈表,同时上传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作为代表、群众、镇街人大、督办机构对建议办理进行量化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答复函),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通过书面和巴南区代表议案建议系统同时答复代表。

第五章 建议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健全区领导重点督办建议机制。有关区领导每人每年重点督办建议1件以上。由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跟踪督办。

实行重点督办建议办理“五方会商”。每年4月底前,由各督办区领导牵头,组织提建议代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相关专家、相关镇街干部群众代表等五方,采取召开座谈会与现场调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共同研究办理方案、落实措施等,达成办理共识。会议由主办单位承办、人大相关督办单位参加。每年6月底前,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会同区委督查办,必要时可由牵头督办区领导带队,采取现场察看、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建议机制。对代表反映较集中、涉及面较广、群众呼声较高、办理难度较大、办理要求较高的代表建议,可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机制。对涉及全区大局、民生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稳定、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等重大事项的代表建议,可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领导负责,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跟踪督办。

第二十八条 区领导重点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方案,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委、区政府各督办领导意见后,提出重点督办建议的建议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重点督办建议可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商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区领导分片包干督办机制。每年7月底前,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对重点督办建议以外的建议实行分片包干督办。由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分片包干跟踪督办。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视情况,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对重点督办建议以外的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分片抽查。
第三十条 建立跨年度跟踪督办建议机制。对确定为B类的重点督办建议实行“一年督办、两年跟踪问效”。即在当年区领导重点督办基础上,继续由人大相关督办单位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两年跟踪督办,以确保办理落实到位。

跨年度跟踪督办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督办、分片包干督办、跨年度跟踪督办等综合服务协调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每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关于重点督办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开展建议办理“回头看”和专项检查。每年10月底前,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主动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承办单位反馈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每年12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表决。“一府一委两院”如分别办理的建议少于15件的,可不专题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合并报告其办理工作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听取办理建议较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专题报告。

会前,区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的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专项工作评议。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区人大常委会应通过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开建议及其办理答复情况,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公开阵地或者平台进行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

第三十七条 采取多种方式协作监督。与巡察、督查、公益诉讼、媒体等相衔接,对代表建议办理开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召开建议办理工作专题会。每年12月底前,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召开建议办理工作专题会,总结办理工作成效,剖析问题和不足,交流办理工作经验,研究改进办理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大会。

第四十条 实施建议办理“三四一”评价机制。对承办单位建议办理答复、办理过程、办理质效三个重点,分别由代表、群众、镇街人大、督办机构四个主体,进行一次性量化评价。

每年12月15日前,对每一件建议的办理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办理答复、办理过程、办理质效原则上分别占40%、30%、30%;代表、群众、镇街人大、督办机构评价权重原则上分别占40%、20%、20%、20%。评价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的为“满意”,60—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满意”。

主要扣分标准如下:

1.办理答复

(1)答复函内容不全的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0分以上;

(2)未答复代表的,扣40分。

2.办理过程

(1)没有与代表进行沟通的,扣20分;

(2)与代表面商没有达到要求的,扣10分;

(3)没有与代表达成共识的,扣5—10分。

3.办理质效

(1)能够落实但未落实的,扣30分;

(2)能够落实但未全部落实的,扣5—30分;

(3)对不能落实事项未作解释的,扣10分;

(4)对不能落实事项未解释清楚的,扣5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工作分别进行量化评分。

主办单位得分(只有主办)=主办建议总分÷主办建议件数+加分事项得分。

协办单位得分(只有协办)=协办建议总分÷协办建议件数。

承办单位(既有主办又有协办)总体得分=主办单位得分×70%+协办单位得分×30%+加分事项得分。

对协办单位每件建议办理情况,按总分100分计分,实行由主办单位扣分制。因协办单位态度敷衍、消极、推诿、拖延办理等影响建议办理质量,导致代表、群众、镇街人大、督办机构不满意或主办单位被代表、群众、镇街人大、督办机构扣分较多的,由主办单位对该协办单位进行扣分,扣除的分值不超过主办单位被代表、群众、镇街人大、督办机构扣除的综合分值。

加分事项:

1.承办单位主办代表建议总数超过10件且均被代表评为“满意”等次的,加2分;在此基础上每超出10件且被代表评为“满意”等次的,加1分;

2.承办单位主办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且均被代表评为“满意”等次的,每办理1件,加2分。

没有承办代表建议的单位(主办、协办)不计分,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章 监督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被评定为不满意的,应重新办理,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办结后,仍被评定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每年12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量化评价结果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告区委,由区委办公室向全区通报。

第四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办理工作量化评价结果作为评选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通报表扬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办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差、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四十六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因消极懈怠导致代表建议办理承诺事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四)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对建议办理工作评价的;

(五)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议事代表会议议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办法》《重庆市巴南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量化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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