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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听证办法(试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  cqbnrd.gov.cn  2023/1/17  来源: 本站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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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九届〕10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听证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10月26日经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听证办法

(试行)

(2022年10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措施,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证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过程中,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开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性安排。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证工作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原则。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证事项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听证事项需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等。听证参与人需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七条  听证会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听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听证会应当有10名以上听证人出席,始得举行,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8名。

第九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

听证陈述人分为事项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

事项陈述人是指听证事项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公众陈述人是指自主报名、受邀出席的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年满18周岁、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公民,可申请成为公众陈述人。申请成为公众陈述人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报名表,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每场听证会公众陈述人不得少于8名。

专家陈述人是指受邀出席听证会的相关专业人士。每场听证会专家陈述人不得少于2名。

第十条  旁听人是指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年满18周岁、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公民,可申请成为旁听人。申请成为旁听人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报名表。每场听证会旁听人员不得少于3名。

第十一条  听证参与人有权获取听证事项的详细资料,并享有相应的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应当遵守听证机构和听证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听证人应当在参加听证会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听证结果报告提出意见。

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发言权、辩论权。

旁听人在听证过程中不享有发言权,但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议题的30日前进行。承办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听证公告,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的人数限制、报名、产生方法及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听证会举行的10日前,听证事项实施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听证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听证机构应当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正式通知和详细材料,凭正式通知出席和旁听听证会。

公众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也可以委托参会的其他公众陈述人代为陈述意见。

听证会前,听证机构可以组织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开展视察调研、召开听证准备会等。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议程和规则,介绍听证参加人员;

(二)事项陈述人、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发言;

(三)各方辩论;

(四)听证人询问。

第十五条  事项陈述人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的发言一般每人不超过两次,第一次不超过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3分钟。

第十六条  辩论过程中,主持人应当给予听证陈述人公平的发言机会。听证陈述人可以互相提问,被问陈述人应当回答。

进入听证人询问环节后,听证人可以对听证陈述人提出询问,被问陈述人应当回答。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制定和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与人应当遵守。

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好听证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有权根据听证办法打断或终止陈述人发言,延长陈述人发言时间,制止重复发言或与听证事项无关的发言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听证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

听证陈述人发言不得超越听证内容。听证陈述人地位平等,发言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

第十八条  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听证记录人员整理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名称、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参与人基本情况、听证事项情况、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观点、依据、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进行评议,对听证事项提出初步评价。

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笔录,组织撰写听证结果报告。

听证结果报告应包括:听证会时间、地点和公告发布途径;听证人出席情况;听证陈述人构成情况;听证事项和主要内容;听证参与人的各类意见、依据;对听证的意见分析和处理建议等。

听证结果报告形成后,应当征求听证人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应当将意见分歧情况写入听证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听证结果报告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表决时参考。并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附件抄送区政府参阅。

听证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听证结果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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