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以下简称“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誓词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督对象包括重庆市巴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督区管干部,包括: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按照《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执行。
宣誓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誓词,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誓词情况报告,以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监督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誓词情况报告内容:遵守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带头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履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积极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任务,努力推动巴南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一届任期内,区人大常委会对所有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或书面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满一年以上的应根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誓词情况。
第七条 履行誓词报告人的确定,经由区人大常委会商“一府一委两院”后提出。履行誓词报告人调离或停止执行原职务的,可以不听取该报告人履行誓词情况报告。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履行誓词报告人开展情况调查时,应当征求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报告人廉洁从政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报告人履行誓词情况。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区管副职领导干部履行誓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可根据需要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开展测评。
第十条 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开展满意度测评时,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满意度测评的参考。
第十一条 满意率等于或高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数80%的确定为“满意”等次;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在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数60%至79%之间的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数60%的确定为“不满意”等次。
对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基本满意”等次的,报告人整改6个月后应重新报告履行誓词情况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履行誓词监督中发现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在满意度测评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拉票、串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宣誓和履行誓词情况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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